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10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现代食用菌产业基地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祖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利,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2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德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