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恒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1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津北公路圣发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恒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盘龙山路2号40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8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韬
速录员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