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8民初685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徐良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津0118民初6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天津市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天津市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娴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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