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安县雨山板厂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6民初1308号之一

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地址:文安县左各庄镇南二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6MA08QLT752。

经营者:付涛。

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兴道北段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0397604Q。

法定代表人:田玉海。

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诉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7.8元减半收取1483.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53.9元,由原告文安县雨山板厂负担。

审判员  王月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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