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乾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田玉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和澳亚(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津0118民初93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82556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882556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82556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5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靳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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