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170号之一
原告:泊头市**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河西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ALNGQ8F
经营者:耿春香,女,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所地泊头市。
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兴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0397604Q
法定代表人:田玉海,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泊头市**租赁站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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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对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保全费1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