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4713号
原告:天津市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吕洪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友,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婕,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3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运正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