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10090号
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航空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兴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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