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特58号
申请人: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兴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北华,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7-1号仲裁裁决书,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终局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决违法。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错误;劳动报酬包含的公休日加班费被剥离出劳动报酬范围;终局裁决的数额大于法律规定标准。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同意劳动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以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等事由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分别作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7-1号终局裁决及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7-2号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天津市三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就上述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7-2号非终局裁决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7-1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20]第67-1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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