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公路工程材料站、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7民初169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公路工程材料站,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津榆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荣,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兆鹤,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齐心庄村外南侧。
法定代表人:纪振江,总经理。
天津市宁河区公路工程材料站与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津0117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天津市宁河区公路工程材料站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宁河区公路工程材料站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