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执保60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纪振江,经理。
被申请人:常晨光,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申请人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晨光、**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晨光、**银行存款人民币31950133.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损害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晨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195013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天宇陆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家树
代理审判员张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