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850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无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十号桥南(新五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无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