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执审字第62号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单位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单位住所地天津市。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对其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情形发生变化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宽人社监罚字(2013)第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温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