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对其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宽行执审字第63号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对其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存在拖欠******等5人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4月2日工资合计人民币2.88万元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组**等5人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4月2日工资合计人民币2.88万元。或将此款直接存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账户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0411028529200003774)由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代发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作出宽人社监处字(2014)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宽人社监罚字(2014)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树深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支付***组**等5人工资人民币2.88万元,或将此款直接存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账户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0411028529200003774)。
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润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温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