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民初259号
原告:三原县鲁桥镇峪口山清凉寺
负责人:释宏信,该寺住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江,该寺法务主管。
被告: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永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三原县鲁桥镇峪口山清凉寺与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县鲁桥镇峪口山清凉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三原县鲁桥镇峪口山清凉寺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楠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