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226号
申请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澔园2-1-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595301。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翔友公司价值97万元的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翔友公司(含翔友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翔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