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5452号
申请执行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吉。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了(2021)苏0282民初7226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一、双方共同确认,翔友公司结欠远程公司货款844030元,该款翔友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34403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二、若翔友公司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远程公司愿意放弃利息及违约金主张。若翔友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另需承担远程公司利息(其中:1.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4440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违约金(1.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5%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40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5%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远程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的货款及利息、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远程公司在收到翔友公司支付的全部欠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翔友公司的保全措施。四、本案诉讼费115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翔友公司负担,该款已有远程公司垫付,翔友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翔友公司。因翔友公司未能按调解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远程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法院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翔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翔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翔友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30800元,该款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并扣划,本院已将该款交付给远程公司。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翔友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翔友公司名下有车牌号津NN××××、津NX××××、津JX××××,津JN××××小型汽车4辆,本案已委托天津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上述车辆,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
4、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委托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查询了翔友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翔友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对执行人翔友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远程公司,并要求其提供翔友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远程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翔友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308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7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