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3518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郑煜红,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澔园2-1-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595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泰能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中兴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8719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郑煜红、天津市翔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泰能电力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 敬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