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535号
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万源商贸城C10-6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溱东镇罗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发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商贸大街南侧18号103-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翟海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市吉恒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琼州道交口东南侧恒华大厦1-1-2602。
法定代表人:张树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常久村。
法定代表人:李向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向茂,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文安县票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巩建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巩建冲,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文安县润票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纪福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纪福建,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北京佳友意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城区民安区丰利北路东侧。
负责人:巩建冲。
被告:北京佳友意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号院2号楼103-4。
法定代表人:巩建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龙景小区5号六维商务中心2栋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何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吉恒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文安县票众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润票家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佳友意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北京佳友意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向茂、巩建冲、纪福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24元,减半收取8112元,由原告泰州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进
书 记 员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