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津0104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商贸大街南侧18号10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康园10号楼(富力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2023)津0104民初89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案款115362.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115362.1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15362.13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