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34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商贸大街南侧18号103-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德利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市城东镇油坊头村13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德利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南通德利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92,472.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792,472.49元,并递交解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解封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2384号对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2384号对天津市欣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KX××**、津B5××**、津HQ××**、津KX××**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