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好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3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8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惠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好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六堡路1号(静霸公路与六堡路交口南888米)。
法定代表人:韩建桥,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好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10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苏美玉
审判员  王伟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