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391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8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5993856D。
法定代表人:张惠春,总经理。
被告2:***,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瑄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建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