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07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