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707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1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亚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