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扬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伯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豪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扬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豪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津0114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津0114执恢148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津0114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花 雨
审判员 韩昌龙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