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8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沽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103103319575L。
法定代表人:邢成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圣路**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328367863。
法定代表人:张益培,经理。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程款497756元。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5月25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益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10月22日将被执行人***博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郑 浩
书 记 员  严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