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2民初3615号
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邢成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天津德睿赫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经路西段南侧雅颂居1-510号。
主要负责人:陈小峰,经理。
被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励哲,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7元,减半收取计2043.5元,由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桂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睿
书 记 员 熊琳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