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518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邢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英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喻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