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9416号
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331957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900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四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0089638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5元,由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