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8117号
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四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万事达印铁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一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司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