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5612号
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00959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何庄村村东金钟公路北侧10米处。
法定代表人:魏荣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127388X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公司法务部长。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9020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大毕庄村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新,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