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359号
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00959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何庄村村东金钟公路北侧10米处。
法定代表人:魏荣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30154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荣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魏达,经理。
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