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598号
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9112011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何庄村村东金钟公路北侧10米处。
法定代表人:魏荣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真,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30154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荣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魏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柏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MB1860192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荣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喜,主任。
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丽境绿化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13元,退还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6988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易潼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