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8民初4561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与汇海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