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厦金山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8民初7716号
原告天津华厦金山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崔家庄村。
组织机构代码:550386155。
法定代表人边存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与汇海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华厦金山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华厦金山建筑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