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7133号
原告: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景盛佳园**楼2门602。
法定代表人:徐香果,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城市艺墅夏泰园**楼1门402。
法定代表人:王建秀,经理。
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