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4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与汇海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秀,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立民,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上诉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立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福立民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福立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立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福立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