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津0118民初760号
原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丰普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县城威利邦大道西段路南与发展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洪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南辛店乡前大槐树村南(1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琚相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邱立方,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建公司)与被告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奇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德公司)、邱立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应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云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被告亚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被告浩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立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奇公司支付建设工程价款13000000元,并确认云建公司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权;2.判令亚奇公司向云建公司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3060000元(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自2015年1月30日计算至2016年2月1日,共计240000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自2015年2月28日计算至2016年2月1日,共计660000元),并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云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浩德公司、邱立方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由亚奇公司、浩德公司、邱立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日,亚奇公司与云建公司签订《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云建公司承包亚奇公司的厂房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8000000元,所有工程款在完工三个月内结清,2013年6月10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云建公司承包亚奇公司的1-5号车间施工工程,合同约定钢结构车间造价为525元/㎡、厂房基础为143.4元/㎡,以实际面积结算,全部完工后付95%,余款5%一年内付清。此后云建公司按照约定进入工地施工,按照约定完成了合同全部施工内容,亚奇公司验收合格并早已入住使用。2015年1月13日,在云建公司多次催讨工程款后,亚奇公司与云建公司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协议书》,确认亚奇公司拖欠云建公司工程款13000000元,亚奇公司在2015年1月20日付款5000000元,在2015年1月30日付款5000000元,在2015年2月18日付款3000000元,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为了保证亚奇公司履行义务,浩德公司、邱立方提供了连带保证。此后,亚奇公司没有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工程款,浩德公司、邱立方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云建公司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准诉讼请求。
亚奇公司辩称,本案案由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就应围绕云建公司有无优先受偿权及数额进行审理,根据相关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工程价款仅限于实际支出的材料款及劳动者报酬。3、自施工方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很明显,云建公司的主张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法定期限,所以丧失了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利,应驳回云建公司的诉请。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云建公司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导致亚奇公司不能使用及修复,损失十分惨重,亚奇公司本打算提出反诉,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案由变为了优先受偿权纠纷,所以在该纠纷中亚奇公司无权提出反诉,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是可以折抵工程价款的。云建公司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浩德公司辩称,同亚奇公司答辩意见。
邱立方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工程款结算协议书是否真实问题,亚奇公司与浩德公司认为云建公司提交的工程款结算协议书不真实,但经法庭询问,双方均认可协议书中加盖公司的印章为真实的印章,故本院认定工程款结算协议书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云建公司与亚奇公司已经就工程价款问题签订了《工程款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书确认亚奇公司拖欠工程款数额为13000000元,亚奇公司应在2015年1月20日付款5000000元,在2015年1月30日付款5000000元,在2015年2月18日付款3000000元,现亚奇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云建公司要求亚奇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亚奇公司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双方已经就工程进行了结算,因此对亚奇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亚奇公司与云建公司共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均未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其中2013年6月4日的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4日,庭审中云建公司表示工程已经于2014年5月交付使用,施工合同中的亚奇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趁善也表示工程于2014年5月交付使用,同时双方在2015年1月进行了工程结算,因此云建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协议书中对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亚奇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中确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现亚奇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书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现云建公司主张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未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云建公司主张截止到2016年2月1日违约金为3060000元,该数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浩德公司、邱立方在工程款结算协议书中担保人处签字盖章,自愿提供保证责任,因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浩德公司、邱立方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亚奇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浩德公司、邱立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浩德公司、邱立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亚奇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云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2月1日的违约金3060000元,合计16060000元,并支付2016年2月1日后的违约金(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2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邱立方对第一判项中的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邱立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邱立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金凤
代理审判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张素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