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8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
被执行人: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按判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183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产信息,查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7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17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
5.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个性化财产可以处置。******
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618316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618316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浩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