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邱县鑫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0民初497号

原告:***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任公司经理职务。

住所地:邯郸市邱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5935590955。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6518438G。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

委托代理人:高洪发,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告:***,男,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洪良,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住所地:邱县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068114151W。

原告***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