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建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丰普村村南4-39。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建成、天津市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9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秀玲
审判员  赵国峰
审判员  房 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师泽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