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然资源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辰执字第209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东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赵志勇,经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5)辰行执字第0143号自然资源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承诺六个月内拆除在临时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鉴于时间过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在承诺时间内履行义务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俊山
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
代理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