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4837号
原告: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志申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