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7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长城公寓12-4-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706042650。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
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诉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3898.79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和解,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3898.7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