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785号
原告: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长城公寓12-4-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7706042650。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
原告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7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