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0902号
申请人: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二期戊座3栋1402号。
法定代表人:潘国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1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1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1075元,由申请人天津天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