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团泊湖假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1163号
原告: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到201号慧嘉公寓B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丽,经理。
被告:天津团泊湖假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2号路。
第三人: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低碳产业基地C2座2层。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团泊湖假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天津穿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俊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解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