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273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振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低碳产业基地C2座2层。
法定代表人:吴礼花。
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万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118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个但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车辆登记信息,但查封时得知车辆所有权人不一致。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注册地地址,经与注册地址管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该处地址系租赁他人,现已不在此经营,具体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及其他财产线索均不清楚,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赵德占
审判员  于 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