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529830X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低碳产业基地C2座2层。
法定代表人:靳绪旺,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方圆通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0)第92-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5月28日、7月9日、8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有津F×××××捷达牌车辆一部;
3、于2020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于2020年7月1日通过执行警务室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靳绪旺未果;
5、于2020年7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账户,冻结期间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但账户内存款数额较少,未予扣划;
6、于2020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7、于2020年8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时,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所有人信息不一致,无法查封;
8、于2020年8月25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地址无人经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于2020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刘冠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