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743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乡禄源路1号102-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恒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子成,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4元,由原告天津天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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